分封制vs郡县制之西蒙与梅奥

都是大白话

西蒙(Herbert A. Simon)认为组织是个信息系统,在我们的例子中主要分析中央与地方之间,即组织与个体(包括次级组织)之间的的信息传递。在他的决策模型中,西蒙首先认为组织中存在着许多不被注意的控制(unobtrusive control),即组织通过主导信息的向下传递来有设计地向个体提供作为他决策前提的信息,以此达到对个体决策的间接控制。

在我们的例子中,即是考察中央如何为地方创造经过了设计的信息条件,以此贯彻中央的意志。郡县制由国君任免地方的主要官员,可以看作是为了促进中央在向地方传递信息时的效率和主导作用。举一个今天的例子,中宣部牵头有十九大精神中央宣讲团,在全国各地巡回宣讲,学习这个那个的讲话精神。这样的“学习”就是由中央主导的信息传递。再比如说人事动向新闻中的“空降”一词,就是在中央任职的官员直接被派到地方,这个时候他就“代表”了中央。

但地方向中央的信息反馈存在一个问题,由中央任命的流水的官和地方选拔的吏之间的信息并不畅通。秦开始地方的部分官员由中央任命,到魏晋南北朝时“官吏分途”已十分明确。吏都是本地人,有着相近的文化背景或是宗族关系,而且政治地位(流品等)低于官。这些“社会人”和本地的财主、商人等势力也有更多的团结,容易形成梅奥(Elton Mayo)提出的“非正式组织”,就像绕线室实验里的工人一样,为自己的私利(如贪污,地方利益)而形成一种团结,对中央指派的官员隐瞒欺骗,搞小动作。

同样,官、吏虽然都有更替,后者的交接更为顺畅,利益更为一致。前者流动性极强,明清时期地方官的平均任职时间只有三年左右。根据西蒙的理论,当地方政府的组织惯例(routine,即行政上的不成文约定)形成并传递的时候,吏作为非正式组织实际成为了这一惯例的实行者。而中央新派的官则需要去理解这样一套惯例。新韦伯主义者认为惯例的存在适合于科层制的实施和整个组织效率的提高。但此处惯例是基层主导所发展的,并不服务于组织(中央)的最大利益。最终出现的反而容易是流水的官与“固定”的吏相安无事的情况。即吏、财主、商人等地方势力蒙蔽了代表中央利益的官,或是以暗中角力使官选择性沉默,甚至中央处于稳定还会照顾到这些地方势力的不合理操作。所以阅读历史,清廉正直者都得敢“言”敢“犯”,刚正不“阿”。当然中央对这些地方团体不是完全不知情的,出于稳定,中央的意志甚至有时还要照顾这些投机者。明朝的海瑞,公正廉沽,一心贯彻洪武皇帝提倡的原则,但也缺乏变通,无视地方约定俗成的社会习惯,也无视地方利益集团和中央的辩证关系。这样的科举制度选拔出来的文官,作为后来者,且不断地在不同地区的岗位上流动,很难融入当地社会或是理解当地的人情世故,搞得有时反而南辕北辙。

分封制下则没有这样的官-吏矛盾。一层一层的向下分封(并规定继承)依赖的是血缘系统,即自带人际关系与文化纽带的社会人网络。理想状态下这个组织中每个个体在组织目标上都有共识,接近于梅奥的目标确定,行为理性,受规范(norms)和情感关系控制的描述。而权力的来源起初是从上而下以一种带有血缘纽带的家长权威进行分配,之后则依靠朝贡的臣服和从下而上对宗族的认同。

随着时间的推移,嫡长子继承制的不断推演,血缘关系被冲淡,组织的特征完全偏离梅奥的描述,央、地关系变得松散。情感纽带也断裂,对于组织的认同感冲淡了,央、地之间又没有规则化的制约,最终地方可以出于各种理由我行我素甚至自立门户。这样的结果又使我们回到了西蒙的追求,央、地之间需要有一个成熟、稳定的信息系统。

总结来说,郡县制是一种央、地关系在地方政府人员构成上的投射,信息系统得到促进的同时央、地矛盾被布置在一个更小的格局下,非正式组织的形成降低了组织的效率,不过其规模大部分情况下对组织本身的生存也没有直接的威胁,因此郡县制下国家更具有的稳健性。而分封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则更加的理想,无奈中国太大而人的一生太短,起初你侬我侬,到头来还是被削弱到支离破碎。而欧洲这样小多了的地方,分封制才勉强凑合一下,每过一两百年还是免不了改朝换代。

这样的比较显示了分封制和郡县制在理想情况下都有对方不具备的优点,他们在历史舞台上的轮番登场,是权力收放的一种往复,也是对组织定义的一种循环。


主要参考资料:

Complex Organizations: A Critical Essay (Third Edition) by Charles Perrow

《从“官吏分途”到“层级分流”:帝国逻辑下的中国官僚人事制度》 周雪光

《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钱穆

《万历十五年》 黄仁宇